物业典型案例分析之引入多方参与小区物业管理
导
语
华龙苑小区社区党支部自推动“五方共建”工作机制运行以来,成功解决了新老物业更换、市政水置换、社区大门安装、单元门禁系统改造、临时停车场开辟等一批居民的烦心事、揪心事,小区居民满意度、幸福感持续增强。今天,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五方共建”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吧!
一
小区基本情况
昌平区霍营街道华龙苑北里社区建于2005年,共13栋居民楼,56个单元,共有居民900余户3000余人。2007年,华龙苑北里社区物业公司突然撤离,社区物业服务陷入瘫痪。为尽快选聘新的物业公司,2008年社区业主自发成立了第一届业委会,业委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小区地下一层设备间,引起业主不满;2012年,小区成立了第二届业委会,但又因安装监控设备、升级门禁系统等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小区门禁没人修、业委会半瘫痪,社区矛盾一度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探索建立了“党建引领,五方共建”工作机制,经过不断完善,彻底扭转了小区混乱的局面。
二
工作步骤
第一步
积极动员党员参选业委会委员
华龙苑北里第三届业委会换届时,社区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及时进行监督指导。社区通过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发掘出热心公益,给社区提出过好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支部书记与其进行单独沟通、谈心,积极动员党员业主参与到业委会选举中,本次换届后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共有5位委员,均为中共党员。
第二步
推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党支部及居委会中的2名成员在业委会中交叉任职,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副书记分别担任业委会委员,考虑到业主的接受程度,避免引起争议,2人仅在业委会中担任委员,未担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另外的热心业主担任。同时,该小区业委会于2019年成立功能型党支部,书记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三步
搭建“五方共建”沟通平台
“五方”是指物业公司、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再加上以前为社区提供过服务的公益机构、志愿者、周边非公企业共同组成的社会组织这五个与小区密切相关的主体。“五方共建”机制依托党建协调委员会这一平台运行,党建协调委员会委员共设9名,分别为党支部成员2名,居委会成员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2名,物业服务企业成员1名,非公企业代表1名,片警代表1名,协调委员会制定了协商议事规则,共商共议社区面临的各种问题,通过该机制,推动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以及社会组织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步
了解民意,摸准问题,反馈社区
建立业主(居民)反馈机制,以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接收窗口,根据业主(居民)反馈问题情况转到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建立社区业主微信群,完善“霍营管家队伍”,对居民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上传下达。华龙苑北里社区目前56个单元,实现“霍营管家”全覆盖,并不断扩大霍营管家中党员比例,形成“一月一例会,双向有反馈”工作机制。“霍营管家”队伍每月月中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工作例会上所有“霍营管家”会将一个月来本单元“民情记录本”上记载的难点问题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进行反馈。
第五步
召开五方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问题
党支部、居委会接收整理管家们反映的问题后,通过党建协调委员会和五方联席会议,广泛协商,形成共识,各司其职,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五方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每月月末召开例会,有问题随时开会,共商共讨;会议形成决议草案后,利用小区宣传栏、楼道内宣传橱窗、“霍营管家”入户、业主微信群告知等多种方式广泛公示,征集修改意见,最终通过入户签字、设置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或者居民代表扩大会议,集体进行事项表决,表决通过后执行该表决事项。
三
案例解读
《条例》将党建引领作为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从行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华龙苑北里社区在“党建引领”的框架下,探索建立“五方共建”社区治理各种机制,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搭建五方协商议事平台,解决居民关心的问题。之所以能够凝聚“五方”力量帮助居民解决问题、维护居民利益,最根本的就在于党建引领作用的发挥,在于社区党支部的坚强领导。在社区党支部的引领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以及社会组织协同联动、沟通协商,合力帮助居民排忧解难。充分发挥各组织优势,调动各方资源在小区形成治理合力,逐步完善社区服务和设施,通过打造协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实现了小区由“管”到“治”的良性转变。
普法进行时
参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供稿部门:物业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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